财税函[2017]234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4号(财税金融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 2017-08-31
文号:财税函[2017]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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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恒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推动内地中小企业“减负降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中小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框架的问题 

  近年来,为降低企业成本尤其是中小企业成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自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大力降低企业各项行政和事业性收费的问题 

  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本届政府以来,国家又开展了多轮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着力降低企业的缴费负担。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措施,主要包括: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计量收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上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今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免征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降低电信网络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截至目前,保留的全国政府性基金为21项,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为33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3项。 

  三、关于显著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作出指示批示。自2015年以来,国家已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其中单位费率下降3.25%,个人费率下降0.5%。截至2016年底,实施上述政策措施累计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需要统筹考虑当前企业经营成本、经济下行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平衡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等诸多因素,在统筹好降费率与保发放关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 

  四、关于取消征收企业工会费的问题 

  工会费依据《工会法》设立,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会组织统一管理,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按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费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据全国总工会提供,随着工会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创新,工会经费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当一部分企业未足额提取工会费,欠缴工会费已严重制约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当前不宜取消工会费。 

  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以来,国家在推出一系列减税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措施的同时,又推出了多项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如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清理金融、运输、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收费监管等。综合减轻企业用能、物流成本和清理工程领域保证金等措施,全年减税降费将超过10000亿元。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国务院接连打出“组合拳”,要有关部门切实推动减负措施落实。财政部于6月29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集中公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国政府网也在首页公布了收费清单“一张网”;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专门对18个省市区落实国家降低企业成本相关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集中查处各地落实不到位和存在的违规涉企收费问题。 

  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政府网将在首页开设“涉企收费投诉信箱”,统一接受社会各界对涉企乱收费的投诉;国办督查室将牵头建立涉企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确保群众和企业投诉有门,投诉有结果;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手开展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性、管长远的措施,努力落实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成本负担的各项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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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