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58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6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 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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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瑞涛等29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问题

  本届政府以来,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已开展了多轮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措施。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多项降费措施,主要包括: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了计量收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上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免征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降低电信网络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政府性基金21项,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3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3项。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您们反映的收费项目多、标准杂、统计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已逐步在解决。尤其随着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和动态管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收费项目管理更加透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行为将“难以藏身”。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征缴管理的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从2002年起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建立新型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取消执收单位分散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执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设定好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收缴标准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上缴财政,实现了执收单位“收钱不见钱”,有效防止了执收单位乱收费和滞留、坐支非税收入等违规行为。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引入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构建了全流程在线办理的电子化缴款机制。执收单位、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门管理的网络化、集中控制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缴款人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POS机等多种渠道缴款,财政部门可在线从开票、缴款等环节采集全面、准确、明细的信息,实现对收缴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截至2016年底,中央101个部门、地方近40万个执收单位实施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收入范围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非税收入,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优化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流程,并指导地方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三、关于税务部门代征的问题

  目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除法定执收单位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性和有利于保障部门工作开展的原则,绝大部分非税收入由各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较少,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同时,为方便群众缴款,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将以相关税收为费基的或主要针对企业征收的收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您们反映的因税务部门代征收费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主观感受、代征行为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等问题。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积极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对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监管、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收费项目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此外,对您们提出的各级政务大厅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协会学会收费实行强制物理隔离,用制度规范实现“政府部门窗口之外无收费”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收,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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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