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114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9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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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爱国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政策,缓解基金池收支不平衡现状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2009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我国国情,设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基金补贴制度实施五年以来,全国共建成109家具有基金补贴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通过审核拨付基金补贴107亿元,引导近3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各类回收渠道进入正规企业处理,不规范拆解活动得到基本控制。

  从目前情况看,出现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历史存量大。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保有量较大,而拆解处理费用主要依靠现有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基金承担,因此当较大历史存量的电器电子产品在短时间内集中报废时,容易对基金支出带来较大压力。二是处理能力过剩。目前,取得资质并符合规划的处理企业有122家,是2012年的2.3倍。由于处理企业数量偏多、处理能力过剩,容易诱发出处理企业争抢废弃产品资源,拆解处理量快速过快增长等问题。三是部分处理企业存在拆解不符合补贴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加剧了基金的收支不平衡。

  为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引入总量控制机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规划及资格许可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提高拆解处理效率。二是加强处理企业补贴资格管理。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现行处理企业确定和退出机制,规范资质管理。三是加大基金补贴审核力度。我们将积极配合环保部加强基金补贴审核,完善对企业拆解作业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并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执法力度的建议

  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执法力度的建议。目前,为贯彻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保证基金补贴到位,防止发生骗补问题,我部在会同环保部制定基金审核拨付相关政策时,将处理过程规范性和处理数量准确性作为审核重点,由环保部按照省部两级的审核制度确认享受基金补贴的拆解处理数量并核报我部,我部按照环保部提交的拆解处理情况,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并拨付资金。从实际情况看,采取上述的审核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并保障按时拨付基金补贴。

  此外,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在审核工作量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省级环保部门为防止骗补行为,确保审核质量,有时出现延长审核时间的情况。环保部在复合时,需要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对于一些性质严重的问题要求开展二次复核。因此,客观上出现审核时间较长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加快脚步,尽快启动新增9个品种基金征补工作的建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2014年版)》颁布以来,我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电器电子产品领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于哪些新增产品适宜采取基金补贴模式,我们认为还需统筹研究,主要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原《目录》中的“四机一脑”产品相比,新增目录产品主要为热水器、打印机、手机等小型家电,从国际经验看,国外普遍采取市场方式来解决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相关费用。如欧盟、美国部分州主要采取生产者责任组织制度,由生产者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日本对于一般家电采取A、B组模式,由生产者组成联盟自行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澳洲、日本对于部分小家电采取生产商与地方政府自愿协议回收模式,由生产者支持地方政府组织建立回收系统。其共性是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原则,由中央政府订立回收处理目标,生产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运营回收处理网络,并自负盈亏。

  其次,《目录》是发展改革委,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原则,确定当前我国实施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总体范围。其中,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高,再利用市场较好,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低,企业回收处理的经济效益较好。这类产品一般不需要对其处理费用进行补贴,可不需纳入基金范围。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低,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高,企业回收处理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甚至亏本。对这类产品,可给予拆解处理费用一定补贴,并适时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的备选产品范围。

  再次,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范围前,还需妥善解决相关产品拆解处理的有效监管问题。如对于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手机等新增产品,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中含有硒鼓、墨盒等有害物质,手机的电路板中含有的多种贵金属(如锂电池中含有钴,液晶显示屏中含有铟等)、基本金属和可循环利用的元器件,具有一定的资源价值。这4种新增产品的拆解处理,需要具备化学和水处理、贵金属提取等特殊装备和工艺,对于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环境保护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要求也很高。如处理过程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目前,现有的处理企业基本不能满足上述4种产品拆解处理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资格审查和许可标准。此外,因手机中存储了大量个人隐私和国家敏感信息,其拆解处理还存在信息安全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结构、功能、拆解装备工艺和环保要求,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环保设施条件,研究制定相关拆解规范、标准和监管制度,并稳妥推进将有关产品纳入基金征收补贴范围。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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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