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76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2
文号:财税函[2017]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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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发平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政策适用范围等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节能汽车纳入减征车辆购置税范围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节能汽车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征收车船税和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并逐步提高税额标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乘用车等节约能源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从事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等。上述税收政策对汽车生产、购置和使用发挥调节作用,形成了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有力促进了节能汽车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底,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了减半(税率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2017年延续了相关优惠政策,优惠税率按7.5%执行,政策执行至2017年底,到期恢复10%的法定税率。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属于临时性政策,目的是拉动汽车消费、稳定经济增长。考虑到目前汽车市场已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企业经营效益趋好,居民消费能力和愿望都较强,减税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政策执行到期即应停止执行,不宜再将每百公里5.0升油耗或者二氧化碳排放小于每公里120克的车型纳入车辆购置税减征范围。

  二、关于对节能汽车给予购置补贴问题

  为促进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对节能汽车实施了补贴政策。一是自2010年6月至2015年底,对购置符合条件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每辆3000元的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二是自2009年1月至2020年底,对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并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规模等情况动态调整补贴标准,逐步退坡。

  实施财政补贴可以在一定阶段对节能汽车发展发挥激励引导作用。但长期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容易使企业患上政策依赖症、软骨病,导致企业缺乏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的动力和压力,出现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对节能汽车建立市场化扶持机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中长期的政策调整方向。与财政补贴相比,借助市场力量激励和倒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研发和创新上,可以避免企业对政策过度依赖及骗补行为。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积分交易机制,实现财政补贴向高耗能、高污染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发展成本的机制转换,提升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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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