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7]4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加快税务师行业立法建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28
文号:中税协发[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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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8年立法项目建议,并发出公告。

为加快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各地税协应以此为契机,尽快组织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大专院校专家、学者以及财经领域知名人士,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建议。请大家按照公告要求,于2017年12月11日前将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项目建议”字样,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jgg@chinalaw.gov.cn。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告和中税协草拟的立法项目建议《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体系》附后,供参考。

附件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告


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8年立法项目建议,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重点征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建议。

二、征集要求。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截止日期。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

四、报送方式。通过信函方式请将建议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项目建议”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建议发送至:zjg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附件二:

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 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体系


涉税专业服务专业性强,社会公共服务功能明显,在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目前对涉税服务,只在税收征管法中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属性不明、税务师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未定,导致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均处于软弱状态,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一、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税务师行业作为一种服务型中介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税收事业发展的产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和涉税专业服务体系的主力军。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已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谐纳税环境,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迫切需要通过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来明确定位,规范行为,保障发展。

(一)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从税收立法角度,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和呼应,将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

从纳税人合法守规的角度,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角度,规范的法定业务对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效率,将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具有现实意义。并有助于缓解巨大的监管任务和有限的监管资源之间的矛盾。

从税务司法角度,有关涉税司法鉴证类业务,可以有效促进税务司法领域的专业进程,推动专业税务法庭、税务法官制度的建立。

(二)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迫切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现实意义上的涉税专业服务内涵更为深远,在专业要求上更加精深。而作为涉税专业服务主体的税务师行业,由于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发展迟缓,从业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不明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以致影响到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地位、社会公信力和价值认可度不高。在国内财税体制改革,国际税收监管模式及规则重塑的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涉税专业服务的立法。

(三)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重要性

多年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尤其是税务师行业承担了涉税鉴证、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大量税收管理业务,发挥了税收征管的重要辅助作用。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统计,仅2015年,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为103万户企业提供各类涉税鉴证服务,调增应纳或补缴税额8620亿元,调减应纳税额4822亿元。发展涉税专业服务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监督税法正确实施,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意义重大。近年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协助 海关稽查的出具专业结论等业务。随着社会共治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监督政府行为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这些都说明加快涉税服务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加快涉税服务立法,是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力支撑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签署的区域性、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日益增多,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企业数量显著增加,跨国涉税专业服务需求增多。据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2015年进行的百家中国企业“走出去”问卷调查显示:最需要了解的信息中税务信息位列第二;24%的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中遇到过税务争议,99%的企业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绝大多数企业进行了税务筹划。随着自贸区的建立和增加,国(境)外大量企业进入,专业化、国际化的涉税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强劲。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大格局中,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在适应税收国际化趋势、为“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企业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作用不可替代。涉税服务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 需要立法加以保障,也是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力支撑。

二、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体系的建议

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意义,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大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健康发展。

建议国务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国情的《涉税服务管理条例》,明确竞争型服务模式。制定《涉税服务管理条例》,既是对《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法制层面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有关涉税鉴证、提供专业意见在“母法”层面的回应。通过立法使服务执业合规、政府监管有据,起到整饬市场、规范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鉴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已有专门立法,建议在《涉税服务管理条例》中设专章对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和执业条件予以明确,对涉税鉴证的独立性和服务行业规则做出具体规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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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