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7]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4
文号:税总函[2017]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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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情况

  一表集成系统由重庆市国税局组织开发应用,通过以增值税发票信息为核心,依托多个征管系统数据库,高效集成整合数据资源,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零录入”。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一主表、九附表”汇总简化为一张“基础数据表”,形成“十表合一”的基本架构,填写项目由原来的530项减少到91项,使纳税人申报准备和办理时间大幅缩短,申报数据质量显著提高。该系统在重庆市全面运行以来,取得了良好应用效果。

  二、推广应用工作要求

  (一)推广应用一表集成系统是优化纳税服务,解决纳税申报痛点、难点的重要举措,各省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二)各地部署一表集成系统所需软件,请与重庆市国税局进行联系,由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一表集成系统业务需求,修改完善本地网上申报系统,实现相关功能。业务需求可通过可控FTP自行下载,下载路径为“税务总局可控FTP/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货物劳务税司/申报评估处/一表集成”。

  (三)各地在推广应用一表集成系统的过程中,要做好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线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使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保障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一表集成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7-24

附录——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申报辅助系统操作手册

1. 项目背景

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制定“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要求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至2017年,推出功能完备、渠道多样的电子税务局以及可复制推广的“互联网+税务”系列产品,在税务系统广泛应用。

2016年,全国全面推行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及金税三期系统全部完成上线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有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重新规范了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实际填表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根据不同税率、不同征收品目预先分类计算,再按照申报表填报规则进行汇总填列,申报前的基础数据准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数据计算和填录的准确性无法保障。

2. 项目建设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是对网上申报系统功能做进一步升级完善,通过关联与发票数据相关的税局端发票数据库(包括:电子底账数据库、防伪税控数据库、货劳数据库、海关稽核数据库)实现数据的集成、共享,利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机制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税属性的智能归集,真正实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生成,让纳税申报表填报越来越简单,让纳税人越来越方便。

3. “一表集成”的优势:

3.1.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申报辅助系统从解决纳税申报痛点、难点问题着手,实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生成,让纳税申报表填报越来越简单,让纳税人越来越方便,进而全面优化纳税服务。

3.2. 减轻纳税人负担

申报辅助系统以增值税发票信息为核心,依托多个征管系统数据库,高效集成整合数据资源,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零录入”,减轻纳税人负担。

3.3. 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

申报辅助系统通过为网上申报系统提供有效统一的申报基础数据和核定数据,简化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表的填表难度,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4. “一表集成”的填报流程:

4.1.1.1. 系统登录

纳税人端身份验证通过后,通过正常流程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4.1.1.2. 一表填报

纳税人登录系统后,点击“一表集成”对已归集数据进行修改确认,同时填报未归集数据。

4.1.1.3. 生成报表

纳税人补充填报、确认业务数据完成后,通过“生成报表”功能,自动回填到申报表。

4.1.1.4. 网上申报

申报表自动生成完毕后,纳税人对报表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完成申报、缴税操作。

5. “一表集成”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点击“一表集成”模块

第二步:系统会自动将留抵数据,销项、进项发票数据,进项结构明细表等数据获取到一表集成报表上, 生成的数据需要企业进行核对与确认(如下例所示:)

第三步:数据比对无误后,点击“生成报表”之后,系统自动将一表集成中的数据直接分配到正式申报表中

第四步:生成后的报表

第五步:生成的报表确认无误后,校验,进行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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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