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7]5号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67号[财税金融类1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7-06-13
文号:财会函[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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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葵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年限分别规定,并适当缩短纸质会计档案保存年限的建议

  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1998年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档案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档案办法》)。此次修订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其中将凭证、账簿等重要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统一为30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此次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计档案是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辅助生产经营、维护单位权益、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凭证,也是国家和公众对企业依法经营、政府依法收支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凭证、账簿的利用远超过了原《档案办法》规定的15年、25年的最低保管期限,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会计档案往往成为重要证据。民事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您在提案中也提到了,并建议按照《民法通则》的最高民事诉讼追偿时效,将纸质会计账簿的保存时限定为20年。但是,《民法通则》中所指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作为重要证据的会计档案很可能是在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前所形成的,因此,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重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应超过20年。

  二是满足国家档案管理的统一要求。为优化档案资源结构,减少档案保管压力,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明确了企业管理类档案和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原《档案办法》规定的五类定期保管期限已不符合国家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分类要求,需根据实际情况重分类。因此,对于凭证、账簿等重要会计资料,我们将其最低保管期限划为30年。

  三是电子档案的规范和推广将有效缓解档案保管成本。新《档案办法》首次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畴,规定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可不再输出纸质,而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会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有大量电子凭证、账簿产生,形成电子会计档案,逐步改变过去以纸质档案为主的档案结构,将有利于降低档案保管成本,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此外,考虑到纸质、电子会计档案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并存,如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是纸质的并以纸质形式归档保存,内部生成的记账凭证是电子的并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由于记账凭证是依据原始凭证生成的,为此,二者的保管期限应该统一,而不能因其载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保管期限。因此,我们认为,同一类纸质和电子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应该保持一致,不宜分别设置最低保管期限。

  二、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分类指导,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社会化进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等建议

  2017年,我部启动了《会计法》修订工作,将通过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地位和有关要求。同时,我部将会同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技术研究,不断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相关标准,组织编写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案例,积极指导和推动电子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有效利用,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和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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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