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17]37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0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财预函[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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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西部欠发达地区财税政策和资金扶助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西部欠发达地区特色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支持政策

  2008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格局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在此背景下,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保留了作为国家战略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总体看,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是从西部地区的实际出发,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给予西部地区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对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提升西部地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力拉动西部地区招商引资,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近年来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主要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放宽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充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政策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10万元;自2017年4月1日起,统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西部地区符合条件企业均可以按规定适用有关政策。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加大西部欠发达地区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政策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适当弥补,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2016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加大了生态环境考核及奖惩力度。截至2016年底,西部地区共有416个县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20.47亿元。其中,甘肃省42.56亿元,补助规模居全国第1位。西部地区被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县个数和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分别占全国总量的57.4%和56.2%。此外,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支出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其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的自动补偿。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和地方反映的实际情况,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扩大补偿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转移支付向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工程实施。

  三、关于加大对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建立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多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在广泛征求理论界与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逐步形成以“因素法”为基础的测算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需要。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例,其测算数据全部来源于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财政决算,根据工业增加值、企业利润等指标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收入,选取总人口、可居住面积、人口密度、温度、海拔等因素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支出,对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地区进行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可以看出,均衡性转移支付因素选取都是考虑影响西部地区支出成本差异的因素,体现了均衡性转移支付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初衷。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5968.52亿元,占全国总量的47.5%。与均衡性转移支付相似,中央财政在分配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也积极向西部地区倾斜。2016年,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总额达到2.56万亿,占西部地区一般预算支出的55%。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财力较为薄弱的西部地区倾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关于提高税收地方分享比例

  目前,中央财政正在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下一步,将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兼顾保障地方利益的前提下,结合税制改革进展,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央和地方相关税种收入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形成科学、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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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