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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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一、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是指海关依法委托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

  二、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取得从事相关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可参与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

  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权通过竞价、摇珠或者集体决策等方式合理确定。海关可以参考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标准评定的拍卖企业资质等级,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建立涉案财物公开拍卖企业名单库。

  四、海关应与拍卖企业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实施网络拍卖的,拍卖企业应与海关协商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并与网络拍卖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和拍卖企业开展网络拍卖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海关在与拍卖企业签订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中,就拍卖企业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事项作如下约定:

  (一)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

  (二)具备保障网络拍卖业务正常开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拍卖标的网上展示,网络竞价,记录竞价过程,生成电子成交确认书,网上结算服务,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

  (三)具备开展网络拍卖活动的业务流程,须包括:用户注册,拍卖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发布,拍卖标的网上展示,竞买登记,网络竞价及成交确认,网上结算,资料存档;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网络拍卖业务和规模相配套的服务器、网络设施、技术人员、拍卖专业人员和资金;

  (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平台的性质取得许可或备案;

  (六)保障网络安全,确保拍卖平台正常运行;

  (七)保证拍卖全程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八)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九)其他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工作。

  六、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设定保留价。海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价值进行评估,拍卖保留价由海关参照评估价合理确定。

  七、拍卖企业应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拍卖保证金;

  (六)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七)海关监督方式等;

  (八)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载明网络拍卖平台;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实施网络拍卖的,除上述应当载明的信息外,还须在网络拍卖平台载明下列信息:

  (一)拍卖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二)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三)拍卖标的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四)需要在网络拍卖平台公示的其他信息。

  八、下列事项在拍卖实施时应在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在拍卖前经拍卖企业确认;

  (二)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

  (三)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海关已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的,且在拍卖文件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海关及拍卖企业不能向买受人提供除罚没车辆以外其他拍卖标的的成交款发票,不接受买受人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六)其他应予特别提示的事项。

  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内容予以特别提示。

  九、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十、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1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十一、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按公告指定渠道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保证金收取数额由海关与拍卖企业协商确定。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买受人应按竞买协议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渠道向拍卖企业支付剩余价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按海关要求将拍卖价款直接缴库或汇至海关指定银行账户,经确认缴库或拍卖价款到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协议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受领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海关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四、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不足支付部分,应由海关或拍卖企业对原买受人采取但不限于寄送追款通知书、刊登追款公告、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缴。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按余款性质依法进行处置。

  拍卖标的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五、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应价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流拍。海关委托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可根据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价格确定,也可以在原保留价的基础上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拍卖的中止、终止、撤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海关在拍卖会前因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2.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3.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2.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3.海关在拍卖会前因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4.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海关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三)海关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及时说明有关原因或理由。

  网络拍卖平台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海关。

  十七、海关有权对委托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实施网络拍卖的,网络拍卖平台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网络拍卖平台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十八、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网络拍卖平台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实地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海关、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竞买人与网络拍卖平台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海关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情形。

  十九、海关、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企业、网络拍卖平台的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海关可以暂缓或中止拍卖。

  二十、实施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活动:

  (一)海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网络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

  (三)承担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近亲属。

  二十一、拍卖企业或网络拍卖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为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提供服务: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

  (四)其他应当排除委托的情形。

  二十二、因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二十三、本规定所称竞买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网络拍卖是指通过网络,以公开竞价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网络拍卖平台是指在网络拍卖活动中,为交易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十四、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涉及扣留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等进行变卖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二十五、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海关总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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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