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92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7-12-11
文号:财政部令第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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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肖捷

 2017年12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措施,我部组织开展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

序号 文件名称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

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6〕14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9号)

3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

4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8号)

5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

6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

7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13号)

8 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

9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16〕34号)

10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财办会〔2014〕32号)

1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19号)

12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财政局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电子证书试点的函(财办会〔2012〕7号)

1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财政厅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电子证书试点的函(财办会〔2011〕25号)

14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试点的通知(财办会〔2011〕11号)

15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

16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6]1号)

17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8]176号)

18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赠款形成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02号)

19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06]59号)

20 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财金[2006]53号)

21 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39号)

22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第三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72号)

2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意大利政府贷款转贷银行的通知(财办金[2006]72号)

24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程序》的通知(财办金[2002]71号)

25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特别账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金[2001]132号)

26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报表编报及评比办法》的通知(财国际[2002]1号)

27 财政部关于修改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出国经费预领和核销办法的通知(财际函字[2000]108号)

28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专用账户提款报账管理变动的通知(财际函字[2000]107号)

29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出国经费预领和核销的通知(财际函字[1999]225号)

30 财政部关于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世行贷款打捆项目外汇周转金的通知(财际函字[1999]107号)

31 财政部关于由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行贷款项目出国手续的通知(财际函字[1998]98号)

32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财际字[1999]224号)

33 财政部关于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账户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知(财世字[1998]59号)

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7]6号)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