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01-29
文号:税总函[201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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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要求,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在普遍适用的纳税人需求管理基础上,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以下简称“快速响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针对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迅速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有效帮助小微企业便利办税,切实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小微企业主动纳税遵从,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税,规范服务。在依法治税、依法服务的前提下,建立小微企业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响应小微企业关切,增强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处理的规范性。

  (二)优质便捷,精准高效。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尽可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集成化、链条化、流程化的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管理模式,提高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响应效率。

  (三)部门合作,统筹协调。以快速响应为目标,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减少流转处理环节,进一步提高面向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质效。

  (四)分级负责,闭环管理。坚持“谁负责、谁主办”“谁主办、谁反馈”的原则,对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确保响应及时有效。


  三、受理类别和渠道

  (一)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类别:1.政策落实类;2.执法规范类;3.纳税服务类;4.信息化建设类;5.法律救济类;6.其他。

  (二)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接收渠道:1.12366纳税服务热线;2.12366纳税服务平台;3.税务网站;4.其他渠道。


  四、工作流程

  快速响应机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登记、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定期回访和统计分析等环节。

  (一)受理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对收集的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实行台账管理。

  1.受理登记的内容。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姓名)、有效联系方式、诉求和意见、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受理人等。

  2.受理登记的要求。税务机关收到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后,由首次受理企业诉求的部门对诉求和意见进行登记;受理登记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内容转交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汇总。受理部门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小微企业,并按照快速办理流程办理;因涉及其他部门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将转交情况告知小微企业。纳税服务部门汇总诉求内容后,及时根据诉求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二)快速办理

  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办理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流转效率。

  1.限时办理。要加快办理速度,对合理诉求和意见限时办理,在直接受理或收到纳税服务部门转交诉求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存在困难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说明原因。对小微企业提出的政策建议、系统优化等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税务部门应详细记录诉求内容,待后期条件成熟时解决。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诉求的,按照行政复议相关要求办理。

  2.联合办理。对涉及税政、征管等多个部门的诉求和意见,各部门应在收到诉求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经本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3.分级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本级职责办理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对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诉求和意见,由办理部门直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转交下级主管部门办理。

  (三)及时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办理结果,按照“谁主办、谁反馈”的原则,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办理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小微企业,同时推送到本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定期回访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对提出诉求的小微企业定期开展回访,及时掌握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响应情况,确保快速响应机制落到实处。

  (五)统计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定期对系统内的受理、办理、反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小微企业涉及面广、诉求量大,做好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增强小微企业税收获得感、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建立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组织,设立专门岗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要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等新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共同落实好快速响应机制。

  (三)强化督导,跟踪问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台账,持续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对账销号。同时要加强督导和检查,定期通报,确保快速响应机制落地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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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