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2019]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02
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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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再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三、推进网上登记注册,优化网上提交材料方式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便易用的企业登记服务。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简化登记手续,整合优化填报内容,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登记,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提交章程、章程修正案、决议、决定等文件材料的,由系统通过格式规范生成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传送经签名的原件影像(印)件。

  四、落实取消企业集团登记、分支机构备案要求,删除相关文书、材料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登记等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为企业减负担、增便利。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删除了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等相关文书、材料规范。

  五、加强培训宣传,做好保障工作

  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是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性规范文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强化对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导,让服务对象及时获知、理解申请文书材料规范调整内容,方便群众办事,让市场准入更加公正、透明和便捷。此次调整涉及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改造等相关配套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注重落实,保障经费,做好信息化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全面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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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