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主席令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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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舶;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相关附件:吨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作说明。

    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1952年经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船舶吨税法安排在10月初次审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17年5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第一条)

    (二)税目税率。草案维持了现行的吨税税目税率。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过5万净吨;吨税税率根据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分别设置,并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附件《吨税税目税率表》)。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草案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条第二款)。

    (三)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和征收机关。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四条、第五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第六条)。

    (四)免征吨税的情形。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等8类船舶,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免征吨税。草案维持了上述免税规定,同时参照车船税法对警用船舶免税的做法,规定警用船舶免征吨税(第九条第一款)。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草案规定,国务院规定其他船舶免征吨税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第二款)。

    此外,草案还对吨税申报纳税程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船舶吨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海关总署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1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船舶吨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有的意见提出,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表属于本法的组成部分,对税目税率表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修改法律,草案的上述规定没有必要,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限定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规定过窄,不利于以后进一步完善吨税税款缴纳方式,建议删除上述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建议进一步完善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有的建议增加一档短期税率。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船舶吨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实际运行平稳,制定船舶吨税法主要是将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税率调整问题涉及税制结构的总体设计,需要统筹考虑。建议这次不作修改,可由有关方面针对上述意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再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船舶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

    有的常委委员在审议中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委员们提出的多数意见建议涉及船舶吨税税制调整,考虑到此次立法主要是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将国务院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建议这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针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船舶吨税税款征收的具体操作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相关意见建议主要属于法律执行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船舶吨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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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