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 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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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设计生产但通过平行进口等贸易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非中规车适用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非同一型号车辆应分项申报。

  三、企业申报时,应当同时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相关栏目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其中,

  “买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买方;

  “卖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卖方;

  “签约日期”栏填写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进口车辆型号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对应官网含税价格,各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四、进口申报时主动进行补充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

  五、如进口车辆实际买方与报关单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两者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非自营”。

  六、除原有报关单随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单证:

  (一)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单证的扫描件。

  (二)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等;针对进口车辆采购流程作出的书面说明,体现完整贸易环节及每环节的利润、折扣比例情况。

  (三)上传签约日当月的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辆可用车辆随附“车窗纸”扫描件代替。

  (四)申报俄罗斯规、墨西哥规车辆,如出口商享受退税,需上传相关退税证明材料;无法完整提供的,书面说明单证缺失项及原因,并于申报之日起180天内,联系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充。

  (五)中东规车辆需上传车辆主要配置信息。

  七、进口申报时未同时补充申报的,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现场海关补充申报。未按时补充申报的,海关将视情实施税收风险排查处置。

  八、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和随附单证的填报指引见附件。报关单及补充申报单其他栏目填写要求按现有规定办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主动公开)

  附件

具体填报指引


  一、报关单规格型号栏

  1.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原销售目的国为美国、欧洲(除俄罗斯外)、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中东等地的非中规车应分别填报“美规”、“欧规”、“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对于非上述规制的非中规车应填报“其他非中规车”。

  2.型号:应填报“原型车品牌+型号”,型号应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宝马X5 xDrive35i、路虎揽胜HSE等。

  二、补充申报单

  1.进口车辆实际卖方:转让车辆所有权及风险、并收到车辆价款的销售方。

  2.进口车辆实际买方:获得车辆所有权,承担相关风险及付款义务的企业。

  3.签约日期:填报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格式如“2017年10月24日”。

  4.进口车辆年款:指车款年份,并非车辆生产年份,如2017年生产的2018款车辆,应填报“2018款”。

  5.进口车辆型号:需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及详细发动机型号,各项目间用“/”分隔。

  6.进口车辆所有选装配置:完整填写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和配置代码,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7.相关项目如没有,应填报为无,但应保留前后的”/“,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三、随附单证

  1.原始合同、发票:应体现货物实际买方、卖方。

  2.付汇凭证:应包括定金预付及应税佣金等。

  3.车辆官网截图:应体现车型基础价格、选配及费用;无官网价格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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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