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7]248号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7]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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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展。为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年报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长效机制,扎实做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

  企业年报公示工作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工作,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是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项制度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促进企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推动监管方式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实践,年报工作步入常态,成效显著。各地要认真总结年报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在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确保2017年度企业年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

  (一)持续开展宣传培训,营造年报氛围。宣传培训是推进年报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企业规模、企业设立时间等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宣传培训方式,要抓住企业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重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要把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结合起来,扩大宣传培训的社会覆盖面,要结合企业登记注册、12315活动等工商业务工作提高宣传培训的效率,要综合采取政策法规讲解、案例解读、视频动漫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丰富宣传培训内容,要将日常宣传与年报关键时间窗口宣传结合起来形成张弛有度的宣传节奏。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参与年报“多报合一”部门的合作,提高宣传培训效果。

  (二)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培养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企业年报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和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引导企业自治、构建社会诚信基础的必要过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服务和监管相结合的理念,强化“公示即监管”的意识,积极主动作为,综合采取发放指导材料、发送短信微信、电话通知、集中指导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把企业年报的要求告知每一户企业,特别是新设企业,做到户户有联系,应知尽知。同时,督促指导年报要注重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避免给企业造成困扰。要通过督促企业年报,培养企业的年报和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年报的主动性,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大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年报合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好年报工作,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加强和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告知年报情况,通过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年报。要引导行业自律,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相关机构为企业年报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依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净化市场环境。要认真按照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依法做好长期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要加强与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降低年报企业虚数。支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探索对长期未经营企业的强制退出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五)探索推进未年报企业惩戒工作,加强信用约束。要发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公示共享和信用约束作用,加大对未年报企业的行政和社会约束力度。要抓住2018年未年报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个时间节点,加强预警引导,督促企业自觉年报。对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要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支持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未年报企业的失信惩戒,提高年报工作的权威性。

  二、提升年报质量,加大年报利用力度

  年报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政府掌握企业存续经营状况和加强信用监管的基础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巩固年报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持续深化年报工作,充分发挥年报在信息公示、信用监管、辅助政府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一)着力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企业正确对待和准确填报年报信息,要统一相关数据项的咨询和答复口径,为企业提供详实的填报说明。要认真研究年报易错数据项,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提示和校验功能进行完善,通过技术手段对异常数据进行提示,提高数据准确性。要加强对年报信息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企业提高年报准确性。

  (二)做好年报数据汇总归集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将企业年报数据汇总上传到工商总局,确保公示系统公示和统计的年报数据与企业报送数据一致。要认真落实年报数据上报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对账工作,定期监测数据上报汇总情况,按照工商总局下发的年报信息统计业务逻辑及数据库统计规则,认真检查核对汇总到工商总局的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三)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和监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年报作用,认真做好年报数据的分析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要围绕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开展数据分析监测,提高年报分析监测的针对性。要完善公示系统的企业年报数据统计功能,提高统计的灵活性,提供多层次的年报数据服务。

  (四)探索运用年报数据实施大数据监管。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挖掘年报数据价值,通过年报数据的逻辑查验、年度比对、外部数据关联等方式,确定监管重点,实施有效监管。要探索推进对年报异常数据的分析工作,提高抽查检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任务落实

  (一)加强年报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报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办法、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确保2017年度企业年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抓出成效。

  (二)做好年报工作督导考核。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年报通报督查工作机制,将企业年报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加大工作力度,对本地区年报工作开展督查考核,确保2017年度企业年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工商总局将继续实行企业年报通报制度,从2018年4月份开始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省(区、市)2017年度企业年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督查约谈。工商总局将继续在每个省(区、市)选取一个地级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除外)进行企业自主年报试点,不列入通报范围,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自主年报试点地区名单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工商总局。2017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年报总结报送给工商总局。

  (三)严格年报工作纪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指导企业自主填报年报,为企业年报创造条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代替企业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防止虚假年报问题发生。

  年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

  联系人:李文静,安琪

  联系电话:010-88650759,88650760

  邮箱:qjjgsc saic.gov.cn


工商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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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