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地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7-12
文号: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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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7年7月1日起,窗口为上海、宁波、浙江等“九省三市”的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一是简化资料,取消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窗口在受理建筑服务时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报验期限取消了30天的限制,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二是共享信息。受理业务的同时将纳税人信息同步推送至地税并回传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实现《外管证》的自动核销,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1.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哪些省份?

  答:文件实行范围为长江经济带地区9省2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即机构所在地与外出经营地均为上述范围。非文件实行范围按原规范操作。

  2.开具《外管证》如何操作?

  答:目前上海开具《外管证》事项已纳入网厅事项。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 输入联系人姓名、电话。

  2. 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方式,可多选。

  3. 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

  4. 输入纳税人外出经营地。

  5. 输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应税劳务信息或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应税劳务信息需填写劳务名称、劳务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应税货物名称信息需填写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货物总额;应税信息总数应不少于一条;同种应税信息可输入两条;应税劳务信息和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可同时存在。

  6. 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 下拉列表选择合同签订日期。

  8. 输入合同金额、已贴印花税额、付款方式。

  9.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

  此业务要素化采集,无需上传资料,直接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

  第三步:审核签名。

 查看之前的填报内容,审核无误点击[签名]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签名完成,点击[下一步]按钮继续操作。

  第四步:确认提交。

  查看已签名的表单,确认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

  点击[确定]按钮开始上传附列资料。

  注意:资料上传时,请在收到提交成功信息后再关闭浏览器。若提示“上传附列资料未完整”,请重新提交。如果上传时间较长,请耐心等待。

  资料提交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该业务无结果通知书,点击已提交的附列资料可以查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管证》报验期限还是30天么?

  答: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4.一个合同能开具多个《外管证》么?

  答:开具《外管证》的原则为一合同一地一证。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开具一个《外管证》,若合同中涉及多地经营,才能开具多个。不能随意拆分合同金额。

  5.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还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么?

  答:不需要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办结事项,核销《外管证》报验登记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6.建筑业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后,建筑业项目登记所需材料也发生了变化。现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复印件(已实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电子化的省市可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编号)(外地企业提供)

  3)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或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合同中没有详细具体的项目地址或者该项目地址属于跨区的,需提供加盖施工单位及发包单位双方公章的情况说明)

  4)市级单位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上海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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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