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17]526号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30
文号:财行[2017]5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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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2000]299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以下简称棉检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公证检验所需的经费。

  第三条 棉检经费实行据实结算,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量,按年度据实下达地方财政。

  第四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和监督棉检经费。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组织实施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统一受理报验、统一分配检验任务、统一制作检验证书、统一开展质量考核。

  第二章 棉检经费使用范围及核定依据

  第五条 棉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人工费、耗材费、水电供暖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实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及运维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维费、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培训费、标准校准样品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棉检经费核定的主要依据是本办法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的成本标准(以下简称棉检成本标准)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量。

  棉检成本标准根据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量和抽样比例确定。

  第三章 棉检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第七条 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按照中纤局下达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范围、检验程序、技术规范完成棉花公证检验任务,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数据。

  第八条 中纤局根据棉检成本标准、工作质量考核系数及完成的检验任务量,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上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棉检经费申请数额,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是根据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差异制定的经费核算调整系数。核定棉检经费时,根据承检机构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对照质量考核系数调整承检机构的棉检经费数额。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的制定和调整应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 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核定依据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的棉检经费申请数额进行审核,并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棉检经费指标。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棉检经费指标文件后,应当依法及时下达属于下级财政部门的棉检经费指标。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在支付本级棉检经费时,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按年度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纤局报告棉检经费到位、使用情况以及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情况。中纤局将棉检经费到位、使用情况及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需要适时对棉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棉检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棉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纤局应对各承检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公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科学,保证公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棉检经费使用范围,确保棉检经费全部用于棉花公证检验工作。应认真按照上级下达的公证检验工作范围、任务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棉检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棉检经费的核定、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挪用、截留或未及时拨付棉检经费;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验任务量;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2000]299号)同时废止。

  附表:

  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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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质量检验是指承检机构对每个棉花样品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等指标进行的检验。数量检验是指承检机构对每批棉花称量毛重、皮重,检验回潮率、含杂率,并计算公定重量所进行的检验。

  2、质量检验成本标准以58元/吨为基准。承检机构年检验量5万吨以下部分,检验成本标准上浮至66元/吨;5万吨至20万吨以下部分,检验成本标准58元/吨;20万吨以上部分检验成本标准下浮至50元/吨。

  3、数量检验成本标准以42元/吨为基准。批次抽样比例在50%及以下的,检验成本标准下浮至37元/吨,批次抽样比例在50%以上的,检验成本标准4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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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