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发文时间:2017-12-26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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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四条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


  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二)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第十条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人也可以向海关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第十三条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第十四条  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二)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第十七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列明的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格式文本并且发布。


  本办法关于期限规定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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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