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税总发[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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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以下简称“大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确保营改增试点持续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辅导的对象

  大辅导工作力争涵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做好三类纳税人的辅导工作:

  (一)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试点一般纳税人;

  (三)原增值税行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二、大辅导的内容

  (一)营改增一般性政策。对增值税政策进行全方位解读,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增值税应税行为界定、计税方法适用、销售额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申报表填写、发票取得和开具等各方面的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不断提升税法遵从的准确性,主动避免因政策不熟悉产生的涉税风险,主动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风险。

  (二)营改增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按规定正确适用和充分享受营改增减免税优惠、超税负即征即退、差额计税、简易方法计税、出口服务零税率(免税)等优惠政策和过渡安排,确保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帮助纳税人梳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费用项目,对纳税人改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纳税人加强进项税额管理,不断提高抵扣比例,力争实现应抵尽抵。

  (四)增值税办税流程。广泛宣传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减免税备案、退税申请等各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办理流程,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会办税,办好税,有效降低办税时间、节约办税成本。

  三、大辅导的形式

  (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交流,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研究。本级税务机关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本级税务机关不能解决的,逐级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分类实施纳税人宣传培训。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要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增值税原理和运行机制,熟悉掌握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可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等灵活方式开展辅导。对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企业,要找准原因,重点从优惠政策适用和进项税额抵扣两个方面开展辅导,同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原增值税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也要开展专题培训,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带来的减税红利。

  (三)充分开展基层调查研究。深入基层税务机关、深入典型企业开展调研,实时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分析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的运行情况,深入查找税务机关在发票供应、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税务部门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四、大辅导的时间

  大辅导工作自2017年3月开始,3-5月份集中开展。各省国税局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合理有效安排时间,逐级开展大辅导工作并抓好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大辅导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二)税务总局已按照2017年教育培训计划安排了增值税业务培训,各地要逐级开展内部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2017年6月15日前,各地将大辅导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见附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情况的报告(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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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