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20]4号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0-01-23
文号:银保监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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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近年来,商业保险通过完善社会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等,有力促进了社会服务领域消费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支撑作用不够充分、保障功能和资金支持力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癌症筛查、诊断和治疗相关的产品,支持医学创新,服务国家“癌症防治实施方案”。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提供与医疗旅游相衔接的健康保险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研究开发疫苗接种不良反应补偿保险。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成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医保控费,推动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推动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更好服务医保政策制定和医疗费用管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三、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顺应护理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产品,探索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健康中国行动。提高健康管理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列支比例,创新完善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妇幼保健等健康类服务,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支持保险资金依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允许商业保险机构有序投资设立中西医等医疗机构和康复、照护、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机构。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照护人员培养体系建设,推动扩大康复辅具应用,提升照护服务质量。

  五、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有助于实现养老金融产品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相衔接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作用,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公众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结合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在安全审慎基础上,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实现长期保值增值。力争到2025年,商业保险为参保人积累不低于6万亿元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

  六、探索满足6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需求。引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研发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专属产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细分保障责任、科学厘定价格,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更多价格适当、责任灵活、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障水平。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专属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工作。

  七、优化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持政策。建立完善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遗产管理人、房产差异化处置等制度,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规定减免公证费;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工作,简化办理流程和要求。

  八、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发展适应养老机构风险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进一步加大养老产业投资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康养小镇等复合业态投资,增加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商业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养老、护理等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及内设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规范协议文本,加强绩效考核,优化经办服务。

  九、释放其他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消费潜力。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包括面向旅游、体育等特定场所和设施的公众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以及针对婴幼儿托育、家政服务、体育运动等特定人群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开发专属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改进保险服务,加大保障力度。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婴幼儿托育机构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鼓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公众风险分散转移能力,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有序发展面向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的普惠保险,创新开发符合初创企业、科创企业及相关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业务,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充分就业。

  十、推动保险资金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投资力度。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动产抵押登记权资质并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调动保险资金投资社会服务领域积极性。完善保险私募股权基金政策,优化产品注册机制。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等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创新创业及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一、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梳理完善保险监管政策,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内部挖潜,规范产品开发。引导有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产品费率,增强产品吸引力和保障能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定期寿险产品定价利率。深化意外伤害保险改革,夯实意外伤害发生率表编制和职业、风险、伤残分类标准制定等基础工作,健全产品定价机制。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着力规范保险营销行为,持续改善理赔服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市场格局,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司法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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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