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时间: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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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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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