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预[2020]30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财办预[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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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进度,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按照财金[2020]5号文规定,对已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并重点关注:贷款金额5000万以上的企业;获得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疫情明显好转之后(2020年3月15日)获得贷款的企业。

  二、审核依据

  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

  三、审核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贷款企业是否纳入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或备案的支持范围;贷款企业贷款用途和额度与疫情防控扩能增产任务是否相匹配,是否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经营活动;贷款企业贷款时间是否合理,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30日(湖北省可予以延长);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金额是否准确;贷款企业贷款合同、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贷款用途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如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是否完备合规等。

  四、审核重点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审核意见表中:一是将优惠信贷资金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物资生产无关的事项。二是将优惠信贷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三是信贷资金长期留存闲置未用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显不属于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五是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或存在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等其他问题。对存在上述一、二、三类问题的贷款企业,其对应的信贷问题资金不予贴息并将追回。对存在四、五类问题的贷款企业,纳入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其全部信贷资金不予贴息,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将协调取消相关贷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优惠信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审核流程

  贷款企业按照财金[2020]5号文等文件规定,及时向贷款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为便于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也统一向贷款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专项优惠贷款合同和专项优惠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等)。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填写《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并于4月20日前将初审报告、审核意见表及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资料、人民银行专项优惠贷款明细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监管局进行审核(4月20日-4月30日发放贷款资料应及时审核,原则上5月4日前应全部汇总报送监管局)。

  当地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在审核意见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并于5月15日前将复审报告、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预算司),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审核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贴息资金申请做到逐项逐笔审核。审核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对于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可要求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或进行现场核证。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灵活采用资料线上报送、线上审核等方式,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便利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审慎看待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做出判断,按时保质做好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质量控制。审核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本次审核有关的信息。

  (三)各地监管局要与财政部金融司、预算司加强沟通协调,4月13日前要向金融司、预算司报送审核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并在工作中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工作信息等,便于部内司局全程掌握工作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联系人及电话:

金融司普惠金融处  易赟  010-68553262,68551232(传真)

预算司预算监管处  张振  010-68553919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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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