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20]23号 中国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7
文号:银保监发[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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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被查询的银行账户包括相关单位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查询内容包括相关单位开户销户信息、账户余额、资金往来及日期、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查询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展查询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查询异地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时,可赴异地依法直接查询,也可委托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受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委托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查询任务时,可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行、支行、营业部等提出查询要求,开展查询工作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查询工作。可及时反馈的,应于收到《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当日完成查询并反馈;需要进一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反馈。对于因技术条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完成查询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填写《查询单位银行账户回执》,如实提供查询结果和相关资料并加盖印章,不得拖延、推诿或者隐匿。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能提供被查询单位准确账户名称或账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协助查询,确实无法查询到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内容和相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行查询任务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查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开展查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九、各银保监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沟通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查询工作机制,确保查询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法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报告。


  附件:

  1.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

  2.查询单位银行账户回执


中国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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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