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贸[2020]80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5-24
文号:发改经贸[2020]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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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部门:

  生鲜农产品流通涵盖生鲜农产品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关系着农民的“钱袋子”和市民的“菜篮子”,对于调节产销关系、保障市场供应、平抑价格波动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类市场主体在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力量。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解决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制约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把握生鲜农产品流通特点和规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收加储运销一体化建设为引领,着力破除政策障碍,着力补齐流通短板,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质壮大升级,提高生鲜农产品流通业集中度,促进流通降本减耗增效,为助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更大作用。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减轻企业价费负担。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认真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破解增值税抵扣难题。针对企业采购农户自产自销生鲜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凭证获取难的问题,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支持企业远程核定、开具作为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便利化抵扣方式。(税务总局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支持企业设施建设。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积极支持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民营企业发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收益债,积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投资新建扩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加工配送中心等大型农产品流通骨干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信贷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支持企业融资纾困。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对生鲜农产品运销、加工龙头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结合农产品上市季节变化等行业特点,开发适应民营企业短期运营资金需求、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的信贷产品。鼓励有条件的生鲜农产品流通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股权融资方式引入资本。(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分工负责)

  (五)强化担保增信服务。市县级政府所属担保平台,可加大对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支持力度,联合本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等有关部门做好担保审查、监管等工作,满足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需要。鼓励商业银行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经过流转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纳入抵质押品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生鲜农产品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流通主体建立第三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财政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用地用房供给

  (六)落实农产品流通用地政策。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支持建设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城市周边建设为连锁超市、生鲜电商、连锁餐饮等销售终端提供配送服务的生鲜农产品公共配送中心,参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政策。在用地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隐性门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七)解决零售终端用房困难。地方有关部门要做好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生鲜电商前置仓等终端网点规划布局,统筹解决因城市零售终端规划不合理、布局不完善等导致的用房难、房租高等问题。新建住宅区要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社区菜店,对老旧住宅区要通过行政购置、腾退区域利用、房产置换、集中连片租赁等方式,加强社区菜店等便民零售终端建设。鼓励社区因地制宜留出服务生鲜农产品终端配送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空间,推动生鲜电商等新零售业态的发展。(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避免因审批手续拖延、政策矛盾、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造成民营企业停业或项目建设停滞,特别是针对陷入困境的优质民营企业要加大帮扶力度,依法加快盘活存量设施和企业资产。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商沟通机制,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的渠道,加快实现问题统一受理、部门联动办理、结果统一反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九)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清理地方政府投资主体利用公共资源优势,在申请使用市政、道路等公共资源时,对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民营企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公共配送中心等承担城市运行保障功能的生鲜农产品流通项目,不得以投资强度低、税收贡献少为由设置隐形门槛,不得根据所有制形式实施歧视性对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改进地方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违规处罚措施,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创新服务型管理模式,加强道路运输、配送网点、配送模式、车辆标识、停靠设施、通行管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坚决避免一罚了之、只罚不治。(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加强规划与公共设施配套。各地方要将生鲜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充分考虑城市需求和发展空间,加强统一规划,避免同质化项目重复建设造成恶性竞争。加强政府公益性配套,着力补齐生鲜农产品流通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检验检测、垃圾处理、信息化设施设备,以及农产品产地市场和田间地头建设初加工、预冷、储藏、分等分级等设施,按照公益性设施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切实改善生鲜农产品流通设施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引导企业整合升级增效。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整合,支持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商户、农户共同出资入股,参与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生鲜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构建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从商品集聚平台向产业集成平台升级,提高产销两端的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加强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等流通各环节的标准应用,通过标准化生产流通实现品牌化增值效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结合实际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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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