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9]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皖政[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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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政策、收支管理、基金预算、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与相应年度上年度社平工资比值。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计发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不得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和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擅自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对在基金中列支统筹外项目的,要予以清理纠正。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人员和支付项目将予以剔除。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省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限期在2020年1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19年6月30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并汇总各市基金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将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分别划拨到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负责划拨到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为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市两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分别预留2个月省本级和全市待遇发放所需资金备用。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2020年1月1日起,省级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其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等情况,科学确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报省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省政府根据本省基金收支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具体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大数据管理优势,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数据集中管理,提供省级统筹工作所需的查询审核、分析比对、预警追溯、汇总统计等功能;同步建设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部分市上线试运行。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应用。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缴纳、关系转移、权益查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全流程使用社会保障卡,积极推进电子社保卡建设,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共享,及时掌握和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依托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以及违规领取待遇稽核退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格认证等方面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办,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的实时监控、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建立全省统一的经办工作监管体系,对经办业务各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精准识别、及时处置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健全经办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和调剂使用重要指标,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确保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对工作业绩好的市,予以适当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对促进全省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相关工作。市、县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直接责任,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沟通协调、考核奖惩、基金监管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核定退休人员资格、待遇发放、稽核等各项经办工作,做好预算草案编制工作。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缺口分担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等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做好征管服务,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收入入库并反馈征收情况,参与基金收入预算编制。统计部门负责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配合做好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费核算入库、划转财政专户及部门间、所属县(市、区)入库对账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周密部署,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重视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


  附件1


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部署要求;研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等举措贯彻落实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协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统计、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


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何树山副省长

  副召集人:汪春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员:胡锡萍省财政厅副厅长

  程连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方正  省审计厅副厅长

  沈光继  省税务局副局长

  程龙干  省统计局副局长

  陶诚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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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