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金[2020]98号 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皖财金[2020]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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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五部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责任担当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一)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审核汇总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经信厅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根据五部门《通知》精神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省可自主建立本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比照上述程序申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实施动态调整、实行信息共享。

  各地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纳入名单。

  (二)专项再贷款发放。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相关地方法人银行向我省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贴息申请。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附后)、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应贷尽贷、应快尽快、专款专用。金融机构要简化流程、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保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相关企业、市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审计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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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