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0]3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08
文号:皖注协[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94

各会计师事务所:

  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送审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月8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维护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因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执业证书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公布。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税收贡献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等五大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事务所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税收贡献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缴纳税款情况表反映的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加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党建工作、行业荣誉、社会责任、人才建设、加快行业发展、支持行业工作、行业宣传等类情况。

  (五)减分项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惩戒和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税收贡献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平均数×65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平均数×25

  (三)税收贡献指标指标得分=事务所纳税额÷全部参评事务所纳税额的平均数×10

  (四)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成立党支部的加10分,成立团组织的加3分,成立联合党支部的相关事务所各加5分,成立工会的加2分,得分可累计;

  2.被行业评为先进事务所党支部、示范基层党支部、青年文明号、先进团组织(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加5分;

  3.事务所受到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10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8分;市级表彰的,加6分;

  4.事务所职工受到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8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6分;市级表彰或省注协表彰的,加4分;

  5.事务所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8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6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

  6.事务所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加3分;

  7.事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义务献血、希望小学捐助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5分;

  8.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省级/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6分,省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4分,县级的加3分,加分可以累积;

  9.事务所注师上年度参加财政部(含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及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除全国行业领军人才每人加2分外,其他的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10.事务所境外执业资格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11.事务所本身做强做大或采取重组、合并等方式强强联合,上年度进入全省综合评价前50家,加1分;

  12.参加新业务拓展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获得上年度省注协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13.事务所承担并完成省注协科研课题任务次数(年度加分):每个课题加4分;

  14.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3分;

  15.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次加1分;

  16.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注师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2分,最高限加6分;

  17.事务所在中注协、省注协网站(含省行业党建网)发布的信息条数,以及在主流媒体网站上宣传行业的(同一内容信息不重复计算,另招聘信息不计算得分,年度加分):每条0.5分,最高限加5分。

  (五)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近两年度受到惩戒处罚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近两年度受到惩罚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19]12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