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工作措施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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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策红利不断释放,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降低增值税税率,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六税两费减半征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调整契税适用税率。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4.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市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5.落实个人所得税六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办税质效

  1.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外贸进出口。对于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退税手续。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2019年底前力争将一类企业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

  2.优化税务注销流程

  (1)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进一步扩大注销即办范围。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3)积极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等情形,在办理税务注销资料不齐时,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可在纳税人作出限时补齐资料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设立清税注销专窗,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检查、办理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提高税务注销办理质效。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等证件资料,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3.权力下放,落实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宿税函[2019]113号),各县、区税务局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授权,全面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比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宿州市税务局成立减税降费办公室,负责全市税务系统实施减税降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全市税务系统做好实施减税降费工作,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一是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宣传政策,接受政策咨询,准确、及时解答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疑问。二是建立包保责任制,实行分级包保、包保到企、责任到人,实现包保服务全覆盖,确保每一位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三是落实总局、省局直联点工作制度,各级税务部门按周对直联点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和需求征集,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响应纳税人诉求。四是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台账,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

  3.加强数据监控分析。利用大数据平台分析纳税人申报信息,定期扫描“应享受未享受水利建设基金免征优惠”、“应享受未享受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等减税降费监控指标,逐条进行核实反馈,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做到“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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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