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皖税发[201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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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顺利推行、落地落细,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的配套制度办法、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等,请及时收集、汇总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决定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税务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送达税务执法文书等现场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应当出具税务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税务局适时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县以上税务机关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税务执法文书为主要载体,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税务局适时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按要求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反映税务执法行为过程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务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税务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省税务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调阅相关记录信息,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分析应用,查找税务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税务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县以上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者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确保专人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在2020年7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促进法制审核工作开展。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所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纳入本机关法制审核范围。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执法实践,完善全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本。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清单范本确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完善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和工作指引等。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围内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要求,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积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将“三项制度”全面融入金税三期系统,注重功能集成和系统集成。省税务局建立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省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省税务局积极探索,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税务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制度”推行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由“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涉及的部门及下一级税务机关分别指定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结合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需要,省税务局适时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1.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2.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和新闻宣传。

  3.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4.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

  5.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

  6.考核考评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绩效考评。

  7.教育处。负责推行工作的培训保障。

  8.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9.机关其他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参照上述分工安排,进行本机关“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任务分解,确保责任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1)5月底前,省税务局制定《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6月底前,统筹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等工作;

  (3)7月5日前,召开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4)7月15日前,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5)7月底前,省税务局细化、实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1)按照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对照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

  (2)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持续改进,有序推进;

  (3)12月底前,完成年内推行任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做好2020年7月前的推行工作安排;

  (4)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明确分工,强化保障,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三项制度”落地落细。

  (二)注重统筹集成。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分级分类开展“三项制度”培训,与岗位练兵比武活动等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和支持基层税务分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制度,确保推行工作需要。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科学有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要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激励督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要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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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