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会[2019]222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皖财会[2019]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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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取得执业许可且正常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三、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自查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重点自查核对下列情况:(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3)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5)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如发现本所未及时办理变更业务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后再报备;如发现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安徽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后,对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安徽省财政厅将依法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三)按时上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须在本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不按规定完整报备的,安徽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联系人: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章辉,电话:0551—68150524;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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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