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9]1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3
文号:财金[2019]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31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2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docx   

  附件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申请表.xls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徽省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企业、首次挂牌融资企业、首次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以及培育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市或县(市、区)政府。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奖励,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用于支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面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其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 直接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季度奖励。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安徽证监局协助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14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与首次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在同一年度内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 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1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首发板块、拟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告及辅导备案信息披露证明文件(复印件);

  (5)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发板块、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可不提供(4)和(5)两项材料;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首次挂牌融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首次债券融资奖励的民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次发债情况、实际发债金额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企业经相关部门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发债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6)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及企业印章)(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将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连同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连同市财政局申请文件于次季度首月末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本地区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不再单独行文申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奖励额度,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相关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