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皖税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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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出台了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省委、省政府也在制定地方税费减征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省税务系统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把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动扛起责任,坚决落实任务。省税务局已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政策制定组(政策法规处牵头)、征管核算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督察督办组(督察内审处牵头)、服务宣传组(纳税服务处、税收宣传中心牵头)等工作组,统筹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区)税务机关都要比照成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一把手负总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主体,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

  二、积极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减税降费工作,与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分析,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税务局要配合财政部门,提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市、县(区)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落实《安徽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皖税发[2019]4号印发),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简明易行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争取地方在编制和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介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要拓展和畅通渠道,了解企业合理涉税需求,倾听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社会声音,确保得到多方理解和支持。当前,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纳税人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三、广泛深入宣传,精准辅导到位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掌握政策规定,便捷办理涉税事项,全面依法享受减税红利,提振市场信心,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要立体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深入解读减税降费政策,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要专业化辅导达到精准培训,组建政策辅导专家团队,梳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清单,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筛选符合减税降费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要细化政策辅导实施方案,建立培训辅导台账,推进逐户培训到位,点对点精准“滴灌”,实现对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全覆盖,既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

  四、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管理服务措施,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良好体验。要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规模、税种、行业、经济类型等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质量,增强管理服务的针对性。要继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精简报送资料,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加快税务证明事项清理、推进涉税资料清单管理等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要以党建为引领,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窗口,组建志愿者服务小分队,开展“税务志愿江淮行减税降费促发展”“同心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有效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减税红利。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和税收宣传中心要分别指定1名负责人抓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各市税务机关也要比照落实。要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置小微企业政策咨询专线,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确保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让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和办税便利的双重获得感。

  五、加强统计核算,深化评估分析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建立健全分地区、分纳税人、分政策类型减税统计核算体系,实现统计核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机制,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地做好数据的统计、上报、审核和汇总,经得起各方的检验。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积极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要优化征管系统统计核算功能,开展统计核算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给纳税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能够通过申报表提取或系统生成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另行填报。

  六、严格监督考评,促进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通过内控监督平台、执法督察及考核考评等方式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更好落实落地。要坚持督考合一,省税务局将适时开展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的督导督查,做到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该反映的及时全面反映,能解决的及时研究解决,应整改的抓紧即查即改。同时,要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日常监督,对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以最严肃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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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