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07
文号:皖税发[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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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工作要求及省委、省政府“稳外贸”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提高退税率政策

  (一)加大新政宣传力度。对国家新出台的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并组建出口企业微信群,指定专人负责微信群的运维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辅导,及时解答企业相关问题,确保所有出口企业知悉相关政策。

  (二)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结合“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明确1名市局领导担任政策落实责任人,确定若干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出口企业,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政策落实问题,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税政策。

  (三)确保软件升级零差错。对于税务总局下发的提高退税率文库,通过网站、微信等有效方式确保企业及时获取,并由专人负责辅导企业升级软件,确保所有出口企业均能按照提高后的出口退税率申报退(免)税。

  二、加快退税办理进度

  (四)落实限期办结制度。对于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退税手续。一类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创造条件力争将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除特殊情形外,出口退税当期申报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

  (五)提高一、二类企业比重。根据调整后的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对已评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逐户进行分析清理,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符合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别调整工作。日常管理中,出口企业情形发生变化或提出申请,且达到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动态调整。2018年底前,一、二类企业占比应达到60%以上。

  (六)扩大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在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开展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外贸企业户数较多、退税额较大、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的县(区、市)税务局,报经省局同意后,纳入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范围。试点单位应按规定充实管理人员,规范岗位设置,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七)积极清理未退税款。对超过6个月的未退税款,应逐户分析成因,并拟定处理方案,明确完成时限,采取函调、评估、稽查等方式确认问题或排除疑点,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八)落实外综服退税政策。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税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鼓励其为中小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对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办结,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数据上传。对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按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结果上传。

  (九)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制定落实免税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取得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凭证的,实行退(免)税政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实行免税政策。对合肥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免税政策。

  (十)发挥离境退税作用。加强与商务、旅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旅游定点商店备案成为退税商店,促进旅游贸易发展。

  四、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十一)全面推行无纸化管理。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2018年底前,实现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全覆盖。加大对三类出口企业的无纸化管理推行力度,2019年6月底前,无纸化管理企业占比应达到90%以上。

  (十二)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对已取消报送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不得要求企业再提供。对出口退(免)税备案、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声明等即办事项,以及《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内的非即办事项,应按规定实行当场办结。

  (十三)协助企业收齐信息。对出口企业反映电子信息缺失的,应利用审核系统数据补发功能及时进行补发操作;补发提示无数据的,应协助企业联系电子口岸重新发送。因企业变更海关代码等原因造成电子数据出现在未登记企业数据中的,应逐级提交至省局处理。每年3月底前,对缺失的上年度电子信息集中进行补发,保证企业年度申报不受影响。

  五、防控出口退税风险

  (十四)指导企业防控风险。指导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开展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及能力,做好出口退税风险防控。

  (十五)加强征税退税衔接。按照省局统一税收征管方式要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作为特定管理事项,县(市、区)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一个税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推进征退税管理有效衔接,防控出口骗税风险。

  (十六)强化事中事后监控。上线运行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系统实时风险管理模块,强化出口退(免)税审核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出口退(免)税分析,加强对增长异常的地区、行业、商品和企业的监控,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退税风险。

  (十七)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落实国家四部委打虚打骗专项工作部署,加强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行为,切实规范税收经济秩序,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各单位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申请表》、《出口企业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出口企业电子信息缺失情况统计表》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

  附件:

  1.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申请表

  2.出口企业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

  3.出口企业电子信息缺失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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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