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18]2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改善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11
文号:皖政办秘[2018]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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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四最”办)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研究提出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全面提升外资企业登记备案便利度。加强外资企业登记备案“一口办理”制度设计,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省政务服务平台外资企业登记功能,推进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无缝衔接,实行登记备案材料一次完整采集、及时推送共享,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缩短审批备案周期。(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改革试点提速,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程跟踪了解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加快改革进程,动态调整、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压减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2018年底前完成)

  (三)开展专项清理,健全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排查各种限制市场准入的不公平、歧视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尽快破除阻碍企业发展的隐性障碍和歧视性限制。(牵头单位:省“四最”办、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2018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强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促进内外资、国有私营经济、本地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持续推进)

  二、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力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省级统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要求,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审批事项最少”目标,结合各地各部门审批事项办理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减少权力和审批事项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巩固权责清单成果,深化简政放权。(牵头单位:省编办,持续推进)

  (二)增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协调性。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合理优化权责事项配置,切实解决简政放权过程中“你放我不放”“明放暗不放”、权责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单管理,加强督查问效,确保“清单以外无审批”。(牵头单位:省编办、各市人民政府,2018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协调调度,解决实体经济面临困难和问题

  (一)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加大对各类问题协调调度力度,常态化督办实体经济重难点问题。建好、用好企业诉求和问题数据库,深化政企互动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破解企业普遍反映的共性难题。(牵头单位:省“四送一服”办、各市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提高融资产品效益。扩大企业可抵押资产范畴,将专利、林权证、未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纳入抵押资产。(牵头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2018年底前完成)

  (三)完善人才保障体系。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研究制定不同引进政策,完善人才引进后的保障政策体系,提供“全链条”服务。促进校企加强合作,定向培养所需可用人才。(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推进)

  四、健全制度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健全跨部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跨部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将商事制度改革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增加对省直部门的考核分值,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推动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均衡发展。(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督查室,2018年底前完成)

  (二)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加快落实涉企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要求,整合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涉企信息,避免重复录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统一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准确分析研判风险,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三)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涉及领域、惩戒渠道、时限以及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规制。梳理制定联合惩戒措施目录,明确各部门应当依法惩戒的措施。深化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充分发挥全省统一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响应工作平台作用,通过平台实现联合惩戒触发响应、推送反馈智能化应用,形成完整的监管闭环。(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组织推进,加快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会同政法、纪检监察、宣传、组织等部门建立营商环境联动推进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企业通过信访、省长热线、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等各种渠道反映,以及省有关单位主动发现的营商环境问题统一管理,对涉及司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职责的问题及时移交,逐步实现营商环境问题处理一口受理、信息互通、协同推进、结果跟踪。(牵头单位:省“四最”办,持续推进)

  (二)加强评价监测。准确掌握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展。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建设情况摸底调查,摸清行政许可(审批)、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社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用电报装、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等事项底数。定期通过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评价、营商环境监测调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多层次营商环境评价,客观反映我省营商环境状况。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做法,找准突出问题症结,推进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破除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牵头单位:省“四最”办,持续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持续深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上述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五大系统”,由省“四最”办负责专项调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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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