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89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cas/login?service=http://etax.ah-n-tax.gov.cn/shiro-cas)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60/index.html),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蚌埠市东海大道3029号(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3040。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中荣街办公区,邮编233000。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

  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三)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规则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是否有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办理原国税、地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相关历史数据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六)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规则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