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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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发布《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个人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三条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申报纳税;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所涉税费:

  出让方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第五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安徽省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上述申报纳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合肥市区纳税人到阜南路办税服务中心或滨湖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县(市)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受理窗口办理事项:

  工作人员接收并审核报送的申报纳税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收取。有下列情形的,在取得相关资料后一并传递至征收窗口: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二)对非住房交易的,窗口工作人员开具评估函交纳税人送已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征收机关。

  第八条征收窗口办理事项:

  (一)住房交易,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房屋相关信息录入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依据系统核定的价格或住房交易合同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非住房交易,依据评估报告审核计算应纳税款,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复核后,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二)依据确认后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加盖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专用章。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交纳税人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四)对不征收契税的房产交易,由征收机关出具《契税不征税认定表》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九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单位转让房产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加强非住房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计税依据不实的,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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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