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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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第(二)项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增加第(三)项:“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删去“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三、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删除,第(二)(三)(四)项内容相应修改为: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正文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以上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根据以上内容修改,随文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9号公告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如遇报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

  (一)网上报送。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二)上门报送。纳税人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或者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

  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报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修改内容的解读


  为落实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税务系统2017年2月份以来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相关的工作实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公告》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基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背景,原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公告》,2017年2月1日施行。《公告》施行以来,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税务机关有效采集纳税人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等方面发挥良好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表述不够严谨、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不能选择网上报送等问题,需要对《公告》进行修改。同时按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形势,需要对《公告》里有关国地税合作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前后变化

  (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范围作进一步规范表述。将《公告》第(二)项“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文字上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且分(二)(三)项予以分别表述,避免在执行时产生歧义。

  (二)允许纳税人在网上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为减轻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报表负担,改变目前只能上门补正报送的方式,在第四条中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内容。

  (三)删除《公告》里关于国地税合作的内容。将“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删除;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删除。

  (四)规范表述网上报送实名方式。按照《安徽省办税指南》对实名方式办理网上报送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

  (五)将《公告》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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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