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8]4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皖国税发[2018]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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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深入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修订版)〉的通知》(皖发[2017]45号)要求,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就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我省五大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

  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中创出新路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顺应发展大势、抢占新一轮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是破解发展难题、培育发展新动能的迫切要求,是抢抓发展机遇、厚植发展优势的关键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抓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适时修订、完善,作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新要求,对于全省践行新理念、推动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极端重要性和长远战略性,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真正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组织税收收入、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省国税系统落地生根。

  二、大力组织收入为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供财力保障

  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收入工作纪律要求,严禁应收不收、应抵不抵、应退不退、应减免不减免,依法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同时,要深入开展经济税源调研,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定期召开收入形势分析会,从宏观上掌握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大项目、新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变动趋势,科学预测收入变化,牢牢掌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力促税款均衡、足额入库,为全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供财力保障。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税收形势和税源状况,做好分析、宣传和解释,争取方方面面对组织收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全面落实利于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各项税收政策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服务五大发展,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切实增强税收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好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放大政策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要加大帮扶力度,针对《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修订版)》(皖发[2017]45号印发)中列明的28项重点任务和44个重大工程,由局领导带队深入相关企业进行解剖式调研,了解生产经营状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对税收政策的期望等,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要注重强化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综合运用税收执法督察、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等方式,加大对相关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积极营造利于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良好税收环境

  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部署,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要扎实、有序推进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步优化并公开流程,明确审查标准。要加强与当地工商、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通力合作,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联席机制,及时解决税收共治中的问题,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强化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互联网+智能语音”等服务,让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舒适,为全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附件: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8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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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