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18]8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皖国税函[20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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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税务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统一规范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涉税事项操作标准,让纳税人明白办税、便捷办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以下简称“《办税指南》”),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了解指南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工作要求,依照“依法、规范、实用、便民”的原则,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组织业务骨干联合编写了全省统一、标准的《办税指南》,既方便纳税人按图索骥,明白、轻松地准备涉税资料办理涉税事项,也方便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快速学习和查找,有利于提速业务处理,提升服务质效。

  二、明确指南具体内容

  《办税指南》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业务,基本涵盖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种类齐全,实用为主,内容简练,步骤清晰。《办税指南》所有引用的政策依据均为截止到2018年3月底前公布且有效的文件。《办税指南》分为通用指南、分事项指南,其中分事项指南又分为国税篇、地税篇两部分。通用指南包括“办税途径、办税流程、注意事项、办税服务厅导航”等内容。分事项指南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服务对象、免填单、年审年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特别程序、数量限制、申请材料、填报须知、审查标准、办理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有效期限、是否涉及中介服务、办理依据”等25项要素。国税篇分事项指南共归集403个事项,地税篇分事项指南共归集551个事项,通过表单形式完整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参考和指引。

  三、加强指南结果运用

  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统一编写了《办税指南》,并设计了《办税指南》封面,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等途径发布《办税指南》。3月底前,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纳税人学堂等途径推送、宣传、培训《办税指南》,同时应当印制部分《办税指南》摆放在办税服务场所供纳税人查阅,印制时应当统一使用省局设计的封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个性化需求,分类别推送《办税指南》,提供更为精准的政策信息推送服务。各地要严格遵守办理时限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涉税资料报送。省局将对各地“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情况和《办税指南》推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反馈,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省局也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实现动态升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第一部分通用指南

  一、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采取以网上办税为主,移动办税、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模式。

  (一)上门办理

  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社会网点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二)网上办理

  登陆“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以及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三)移动办理

  下载安装“手机办税APP”、“安徽地税移动办税APP”,或者关注“安徽国税”、“安徽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四)自助办税服务机

  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各自助办税网点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二、受理机关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见链接:

  安徽省国税系统:http://www.ah-n-tax.gov.cn/col/col276/index.html

  安徽省地税系统: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bstdh/index.htm

  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咨询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流程

  1.受理。办税服务场所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对即时办结类业务,办税服务场所受理资料后即时办结;对非即时办结业务,办税服务场所受理资料后,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流程办理。

  3.反馈。办理结束后,办税服务场所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纳税人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二)线上办理流程

  线上业务分为受理即办类业务(网上办理深度四级)和预申请类业务(网上办理深度二级、三级)两种类型。

  受理即办类业务是指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资料,资料需齐全、内容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纳税人操作的,纳税人按规定录入后,电子税务局即时办结。

  预申请类业务是指纳税人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相关办理流程与线下办理流程相同。

  办理中,纳税人提交电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税务局会一次性提示不予受理原因。

  网上办理深度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二级标准:纳税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办结。三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纳税人网上申请后需到办税服务厅核验原件材料办结。四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上办。

  四、部分通用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预约办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17〕271号)

  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五、注意事项

  (一)诚信办税要求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自行承担责任。

  2.纳税人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内容如实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留存备查材料:对办税事项的涉税资料为留存备查的以及免予报送的,纳税人应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办结的文书,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通办事项说明

  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将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全国办税服务,范围包括4大类15个事项。

  (三)其它

  1.是否收费:办税指南所有涉税事项均不收费。

  2.对于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的纸质资料,若无特别说明,所需纸质版资料份数均默认为1份。

  第二部分分事项指南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国税篇)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地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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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