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8]1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皖地税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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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通知如下。

  一、提升站位,充分认识改革意义

  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以实现纳税人线下“最多跑一次”、线上“一次不用跑”为目标,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二、坚持方向,严格执行改革清单

  省地税局已经对外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共有报告类、认定类、发票类、申报类、优惠类、证明类、权益类7大类551个事项。其中,551个事项均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501个事项可在线上电子税务局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公告要求,坚持便民办税的工作方向,严格对照清单所列事项的办理途径与办理时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凡是清单中列明跑一次或零次的办税事项,在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纳税人跑多次。

  三、突出重点,认真落实改革举措

  (一)发布“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省地税局目前正在对照已公告的清单编制办税事项指南,细化每一个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下一步将在安徽地税门户网站发布。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最多跑一次”清单与指南为抓手,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通过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走马路”,将改革落地生根。

  (二)全面开展培训

  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确保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线下即时办结业务当场办结;对线下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明确告知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无需再跑。

  (三)升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

  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中新增开发部分涉税事项办理功能和邮寄办税功能,实现线上办理预申请和结果发放邮寄送达。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四)新增邮寄送达服务

  与邮政部门合作,以“邮寄送达”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托底举措,用邮寄代替纳税人“跑路”。对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税务机关办结后将通过“邮寄送达”邮寄给纳税人;纳税人在线上预申请办理事项后,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资料寄给税务机关。

  (五)全方位宣传辅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二维码等渠道,大力宣传“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与具体措施,与省地税局同步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与办税指南。对线上办理的业务要做好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的操作辅导,对线下办理的业务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对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的辅导,确保线上线下办税无障碍。

  (六)关注相关舆情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支持,密切关注和收集改革过程中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认真回应纳税人诉求。要严格执行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和报告制度,防范舆情风险,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统一领导,强化改革落实保障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增强改革推动力;税政、征管、纳服、宣传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协作;要密切联系本级国税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纳入政府整体办事事项改革体系中,对于改革过程中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宜,积极协调解决;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工作,发现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运用各种考核评估机制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改革推行过程中的好做法应及时报告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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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