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办发[2016]5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皖地税办发[2016]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7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落实《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通知》(民函[201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09号)要求,省地税局与省民政厅制定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皖民务函[2016]354 号),开发了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并将于2016年11月28日起上线应用。为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诚信纳税的重要手段。同时,婚姻登记信息涉及纳税人隐私,事关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敏感性强。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社会影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民函[2016]107号税总办发[2016]109号、皖民务函[2016]354 号文件精神以及本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优化服务,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要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核实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要调整纳税人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流程,熟练操作查询应用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及媒体的沟通,对舆情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应对预案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办税场所公共秩序问题,要及时研究,第一时间解决;市局、县局业务管理部门要适时安排人员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三、强化保密,切实保护纳税人隐私

  各地在进行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过程中,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已签订信息共享及保密协议(皖民务函[2016]354 号),各地要严格落实协议规定的保密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扩散、传播、泄漏、谈论纳税人婚姻信息。各地要加强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和监督,实行专人专岗核查信息,与查询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保密措施,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查询系统实行痕迹化管理和无关查询稽核,防止出现泄漏纳税人隐私的行为。

  四、严格用途,严格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程序

  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当事人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坚持先申报后查询。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过程中,纳税人申报未婚的,应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纳税人申报已婚的,且提供配偶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不得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未提供配偶信息及相关资料或者征收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提供的配偶信息不正确的,应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纳税人申报离婚的,应利用查询系统并结合离婚证件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是否复婚或再婚);纳税人申报丧偶的,应利用查询系统(民政数据一般只显示再婚前的丧偶情形)并结合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是否再婚)。查询结果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要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规定处理。

  请各市地税局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报送省地税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