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9
文号:皖地税发[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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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全省地税系统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及安排计划表

  2.××市地税局同城通办(全省通办)岗责采集表

  3.全省地税岗位对应金三系统功能表(供填写附件2时参照)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23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规范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3季度基本实现主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积极落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同城通办。

  (二)规范统一。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执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资料报送要求。

  (三)统筹推进。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边推进边完善。

  三、通办类型

  同城通办是指地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以下简称“办税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分为全省通办、全市通办和市、县(市、区)通办三种。全省通办即可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全市通办即可在设区市全市、省直管县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市、县(市、区)通办即可分别在市区城区、县(市、区)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

  四、通办业务范围

  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大类32个事项(详见附件1):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申报纳税(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四)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五)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原则分步推进实施。对于所列5大类32个事项,9月底前在所有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实现全市通办;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其中:各市局要在每个县(市、区)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直管县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要实现全省通办。待条件成熟后,省局将进一步拓展通办范围并增加办税服务渠道。

  (一)准备阶段(4-7月)。各单位开展全市通办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要求,规范岗责设置,科学调整职能,加强人员配备。6月20日前分别以市局、省直管县局和省局直属局为单位,将全省通办选择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及人员岗责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参照附件3)报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7月20日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等共同研究并确定全省通办所涉及的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

  (二)运行阶段(8-9月)。各单位按规范自行配置岗责体系,推行全市通办。在运行过程中,检测系统运行状况,不断完善岗责配备,合理调配服务资源,确保9月底前全面实现全市通办。

  (三)升级阶段(10-12月)。总结全市通办运行经验,部署和完善全省通办岗责,10月30日前,省局统一集中调整全省通办所涉及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局规定范围的基础之上,主动申请进一步、拓展通办业务范围,增加全省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和渠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同城通办是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传统办税服务模式的一次升级和创新,有利于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地税人。省局将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开展实地检查,督促落实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部署,科学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同城通办工作。

  (二)加强分工配合。同城通办工作涉及征、管、查各项业务。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征管科技、税政、收规、基金费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电税中心要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各级地税机关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同城通办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规范业务衔接。严格税款入库纪律,不折不扣落实纳税人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等各项管理规定,防范税款入库出现偏差。规范征管资料传递,受理单位要加强对涉税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审核,严格按照电子档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征管系统,按时传递电子信息;管理分局要制定资料交接规范,加强后续审核,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和后续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在正式运行阶段,省局将主动面向社会公告,帮助纳税人了解同城通办服务,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校等平台,突出“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特点,加强同城通办宣传。要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理解、支持和落实同城通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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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