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8-01
文号: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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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

    三、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不低于5%;

    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公告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1 关于《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附件2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解读

 

附件1 

 

关于《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精神,拟取消我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降低营业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切实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制定。

三、制定过程

在收到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后,我局就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及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我局及时了解全省其他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情况,经统计发现,全省各市局制定的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基本一致,为1.5%,宿州、淮北、阜阳等市营业用房预征率为4%,其他市在2%—2.5%,全省有8个市的保障房预征率为0%,宿州、淮南为0.2%,其他市为0.5%—1%。

经测算,我市按照2016年征收入库的分类型土地增值税,如果将经营用房预征率由4%下调至2%,将减收4230万元,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调整为0%,则减收503万元,综合计算,合计减收土地增值税4733万元,占全年土地增值税收入37573万元的12.5%,占全市地方税收入52.8亿元的0.9%,对我市整体地方税收入影响不大。

因此,建议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5%,其他类型房产2%,符合条件需要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不低于5%,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2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预征率的调整作了明确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即,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以上(含)。我局在此规定范围内进行了细化,制定印发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号),将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即,保障性住房预征率0.2%,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非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2%,营业用房预征率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后,我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指导各地有序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合并调整部分类型预征率

1.将“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预征率由0.2%将为0。

2.维持“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不变。

3.将“非普通标准住房”合并到“其他类型房地产”执行2%预征率。

4.将“营业用房”预征率由4%降为2%,并合并到“其他类型房地产”。

5.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仍然执行5%的征收率。

6.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二)企业执行新旧预征率衔接问题

土地增值税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企业在2017年8月31日前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2017年9月1日后,按照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缴税款,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即可,因此,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对企业的实际税负没有影响。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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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