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7]27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预约办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8-03
文号:皖地税函[2017]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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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质效,减少办税等候时间,省局决定从2017年8月20日起在全省推行办税服务厅网上预约办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网上预约办税内容

  (一)预约方式

  纳税人可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或安徽省地税局移动办税终端,进入“预约办税”,点击“我要预约”,选择所要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全省共计334个办税服务厅可预约办税,名册见附件1)和需要办理的涉税业务(地税各项业务,系统已设置12项,见附件2)。填写经办人手机号码,经验证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发送成功预约信息至纳税人手机(预约信息格式见附件3)。

  (二)预约规则

  1.纳税人(缴费人)可提前一周进行预约,若当天有剩余预约号,纳税人可提前3小时预约当天的号。

  2.每个预约号只允许1户纳税人(缴费人)办理已预约的业务,如需办理多户纳税人(缴费人)业务,需按户按业务预约。

  3.每个预约号可办理该纳税人(缴费人)名下的多项业务,若其名下的多项业务有不属于“一窗通办”业务范围的,办税服务厅应通过内部转号等方式进行处理,避免纳税人多次预约取号。

  4.对已预约办税(费)的预约人,办税服务厅不得无故单方解除预约办税服务。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应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办税时间。

  5.预约成功后无法准时到场确认的,需至少提前3小时取消预约。三次失约的预约人将被锁定,锁定后90日内无法预约省内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业务。如需解除预约锁定,办税人需持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解锁。

  (三)预约管理

  网上办税平台已为334个办税服务厅配置了管理员,管理员使用相关权限账户和密码,即可登录该平台进行管理操作。省局将适时举办预约办税管理员培训,具体培训另行通知。

  (四)办税服务厅现场预约安排

  由于目前全省办税服务厅管理系统不统一,初期开发的预约办税系统与各办税服务厅叫号系统未能对接。为解决好预约号与叫号机出号排序问题,快捷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请各办税服务厅按照如下原则,安排好现场服务。

  优先原则。应为预约纳税人优先安排办理涉税业务,具体优先规则视办税服务厅可办理窗口等情况,由各办税服务厅进行设置和管理。

  现场确认。纳税人凭借预约短信到约定办税服务厅,导税员(或管理员)应在预约管理系统核对预约信息(纳税人名称+预约号),打印预约办税单,并引导其到窗口办税。

  窗口设置。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置专门窗口(对应预约办税系统税务端工作人员),在预约时间段内,为预约纳税人提供随到随办服务。专门窗口可将电子显示屏设置为“综合服务-预约办税”或在柜台上放置“预约办税专窗”牌。

  峰谷处理。在办税波峰阶段,应将预约办税人员引导到专门窗口办理;在办税波谷阶段,无需排队情况下,可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在任一窗口办理。

  (五)办税服务厅排队情况实时查询

  在预约办税系统,省局开发了“办税服务厅实时情况查询”模块,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实时查询各办税服务厅排队情况。该模块需要和各地排队叫号系统对接,方可实现查询功能。省局开发时,已预留接口(接入规则“办税服务厅窗口排队情况接口”已放入FTP,请自行下载),需要各单位联系本地排队叫号系统开发商编写对接程序。各市地税局应在2个月内,组织编写对接程序,将城区主要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系统接入预约办税系统,实现办税服务厅排队情况实时查询。

  二、工作要求

  推行网上预约办税是便民办税重要举措,能够实现办税资源利用率和办税服务效率“双提升”,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长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行预约办税工作。

  一要加强网上预约办税服务工作宣传。提高网上预约办税知晓率,帮助纳税人掌握规则,熟练使用网上预约办税功能,有效疏解办税流量,实现错峰办税。

  二要加强预约办税管理员培训。组织学习预约办税操作手册,熟练掌握预约办税管理流程,加强导税服务,切实为预约纳税人提供好办税服务,提高满意率。

  三要加强线上线下预约办税融合。逐步实现网上预约和传统的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线上线下融合,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增强获得感。

  网上预约办税系统推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联系人:陶平,电话:0551-65100733。

  附件:

  1.安徽省地税系统预约办税办税服务厅名册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预约办税业务事项

  3.预约办税短信格式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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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