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7]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6-02
文号:皖国税发[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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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美好安徽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结合安徽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新理念。其中,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共享发展行动计划,成立了专项小组办公室,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对我省共享发展行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重要性,增强行动自觉,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大众创业、居民就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和落实我省共享发展行动计划。

  二、加强对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共享发展行动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认真梳理促进城乡居民创业、就业,有利于城乡居民脱贫、增收的各项税收政策,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其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要重点宣传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计算方法以及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切实将优惠政策信息准确无误、全面及时地传递给纳税人,提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政策,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三、严格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相关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落实农产品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扶持小微企业、支持创业投资、环境保护、医疗健康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放大政策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要加大帮扶力度,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了解各类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当好企业的参谋,及时帮助企业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市国税局要综合运用执法督察、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积极改进服务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方式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要求,推进国地税业务一厅办理,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规范和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和免填单服务,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要常态化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作用,不断拓展“税融通”业务,畅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积极参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力度,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我省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附件: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畜禽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可按规定标准退增值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第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五、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鼓励公益捐赠。企业发生包括扶危济困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组织取得扶贫捐赠和扶贫拨款等收入,可按规定免税。

  七、鼓励发展医疗服务事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十、推行“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税融通”业务的各项要求,与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向纳税人自主选择的商业银行推送纳税信用信息,由商业银行为纳税信用B级以上企业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纳税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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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