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7-31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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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税务部门落地,全面推行实名制办税,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重复提交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并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的,在办理登记管理、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办理、优惠办理6大类565项涉税业务时,只需通过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电子申请资料,实行网上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见附件1)上列明的1619种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或税务登记号/密码)等非实名方式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的,在办理登记管理、优惠办理2大类20项涉税业务时,只需通过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电子申请资料,实行网上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非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上列明的20种纸质资料。

  三、实名认证纳税人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管理、资格认定、发票办理、证明办理、许可办理5大类17项涉税业务时,实行当场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实名认证纳税人上门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见附件3)上列明的26种纸质资料。

  四、以上即办事项免予报送的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免予报送的留存备查纸质资料,应当补齐即办事项免予报送的纸质资料,恢复纸质资料的报送,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

  2.非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

  3.实名认证纳税人上门受理即办事项及免予报送纸质资料清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全省税务系统落地,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通过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纸质资料,切实减少纳税人重复提交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即办事项办理的重要基础,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报相关纸质资料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即办事项免报相关纸质资料,对于压缩办税时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明确要求:“要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2017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7〕145号)明确要求:“从便利纳税人办税、压缩办税时间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并办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

  二、适用范围

  公告规定,在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或依托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实行受理即办事项,并免报相关纸质资料。

  三、主要内容

  (一)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相关规定。按照网上办税“零上门”的思路,从便利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办税,减少纳税人上门的角度,依托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最大限度的将网上预申请和网上告知类事项提速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将网上受理即办事项从原有60项免报164种纸质资料扩大到565项免报1619种纸质资料,而即办事项范围也从国税单一业务扩大到国地税共性业务和地税单一业务,其中:包括国地税共性业务44项免报74种纸质资料,国税单一业务197项免报510种纸质资料,地税单一业务324项免报1035种纸质资料。公告规定,纳税人使用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的,在办理登记管理、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办理、优惠办理6大类565项涉税业务时,实行网上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上列明的1619种纸质资料。

  (二)非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相关规定。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规定,登记管理、优惠办理2大类20项具体业务,能够实行网上受理并直接办结,并免报相关纸质资料。目前,将非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从原有4项免报4种纸质资料扩大到20项免报20种纸质资料,而即办事项范围也从国税单一业务扩大到国地税共性业务,其中:包括国地税共性业务19项免报19种纸质资料,国税单一业务1项免报1种纸质资料。公告规定,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或税务登记号/密码)等非实名方式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的,在办理税务登记、优惠办理2大类20项涉税业务时,实行网上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非实名认证纳税人网上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上列明的20种纸质资料。

  (三)实名认证纳税人上门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相关规定。按照“减少重复报送、风险较小可控”的原则,结合税务总局压缩办税时间的要求,对于实名认证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免报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纸质资料,其中:包括国地税共性业务9项免报13种纸质资料,国税单一业务8项免报13种纸质资料。公告规定,实名认证纳税人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管理、资格认定、发票办理、证明办理、许可办理5大类17项涉税业务时,实行当场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实名认证纳税人上门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上列明的26种纸质资料。

  (四)免报纸质资料后续管理规定。为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完善免报纸质资料后续管理工作。公告规定,公告列明的所有即办事项免予报送的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免予报送的留存备查纸质资料,应当补齐即办事项免予报送的纸质资料,恢复纸质资料的报送,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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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