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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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推进全省国税系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通过实名认证(完成法人代表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十万元以下)应当当即办理。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委托书。

  (三)纳税人申请资料的接收和代办转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在合肥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申请人也可书面要求受理机关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24小时预约咨询

  纳税人可以通过安徽国税官方网站、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等渠道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全省国税系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引向深入,国务院在《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文件印发)中明确要求“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并就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了授权。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有必要对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并和优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4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简化流程及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为当即办理事项。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此外,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是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明确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负有形式审查和一次性补正告知的义务。此外,还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是统一文书送达。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重申了邮寄送达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四是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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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