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7]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5-12
文号:皖国税发[201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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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升思想认识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升创新驱动力的重要举措。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高,广受社会关注,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必将有力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务部门承担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落实税收政策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激励创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同时也要对依法落实政策、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保持清醒认识。

  二、突出扶持培育

  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地在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同时,履行好部门职责,强化对企业的培育孵化,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精心选取培育对象,帮助企业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真正促成企业达到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最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推动企业创新,做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基数规模。

  三、注重政策宣传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热线、电子宣传屏幕、税企互动平台、短信推送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学校等多种载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宣传,方便相关企业了解政策精神、获取政策内容。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纳入税收服务大局的整体工作中,利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提高宣传的层次,扩大宣传的影响,努力让全社会广泛认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吸引、带动更多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培训辅导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开展系统内部培训,着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又要注重对纳税人的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的具体规定。在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的过程中,应注意强调以下内容:在研发组织管理方面,建议企业制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在人员管理方面,建议企业对科技人员进行单独管理,准确统计科技人员参与的研发项目和工作时间;在财务管理方面,建议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核算。

  五、优化纳税服务

  要通过采取包保服务和“一对一”措施、建立健全联系人制度等方法,了解纳税人涉税需求,变纳税人上门为税务机关主动对接,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规定及管理要求,比对分析企业财务核算及涉税处理等方面的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由简单的提供政策告知服务转变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

  六、密切部门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又要保持沟通,处理好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的关系。对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科技、财政部门进行研究,妥善解决,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全面落地。

  七、完善认定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税务机关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财务数据及相关涉税处理。各地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核,认真把关,防范风险。

  八、加强申报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九、强化后续管理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规定重新认定。

  十、注意跟踪反馈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主动深入企业一线实地开展跟踪调研,了解企业发展目标规划、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涉税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同时,及时掌握企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政策建议,并及时反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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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