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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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式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纳税服务,监督和保障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安徽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安徽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协商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以及各级地税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和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复议机构准许,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就有关行政争议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参加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具体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和解与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但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以及代理人可以参加和解、调解活动。被申请人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员参加。

  第六条 税务行政争议各方可以向复议机构提出和解或调解请求,复议机构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争议各方提出和解或调解建议。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复议机构不得强迫各方当事人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也不得强迫各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二)合法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参加和解、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和解、调解协议。

  (四)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属于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和解。

  第八条 下列涉税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的处理方式:

  (一)涉及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争议的;

  (三)涉及税务行政奖励争议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

  第九条 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活动中,争议各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同意、不同意或终止和解、调解;

  (二)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请求;

  (三)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四)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第十条 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活动中,争议各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听从复议机构有关调解活动的安排;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第十一条 和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和解意愿并达成和解;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三)复议机构决定是否准许和解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复议请求、案件基本情况、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并由争议各方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因和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获复议机构准许,复议机构应当继续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第十三条 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调解笔录,争议各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六)制作《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案件基本情况、调解具体内容、结果,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在调解活动中应当结合不同案件,探索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有利于促使达成调解协议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五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以调解为由拖延办理案件。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合理期限内作出,在上述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报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

  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调解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过程中,对涉及申请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 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资料与复议案件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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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