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14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皖地税发[2016]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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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属于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需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涉及地税、国税机关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另一方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补充、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应并入行政执法案卷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积极作用,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与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重大行政决策等其他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审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下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细化。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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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